【法条】
第十五条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释义】
本条是关于直接设立民办学校应提供材料的规定。
本法对申请设立民办学校确立了两种可供选择的程序,即可以经过筹设后正式申请举办民办学校,也可以直接正式申请设立民办学校,筹设并不是必经的程序,可以由举办者根据自身的条件、情况自主选择。直接申请设立民办学校,所提供的材料为筹设和正式申请设立提供材料的综合。
公布日期:2013-12-06施行日期:2013-12-06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3-12-06
施行日期 2013-12-06
发布部门
正文
【法条】
第十五条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释义】
本条是关于直接设立民办学校应提供材料的规定。
本法对申请设立民办学校确立了两种可供选择的程序,即可以经过筹设后正式申请举办民办学校,也可以直接正式申请设立民办学校,筹设并不是必经的程序,可以由举办者根据自身的条件、情况自主选择。直接申请设立民办学校,所提供的材料为筹设和正式申请设立提供材料的综合。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0996。
热门知识推荐
手机查看
热门城市:
热门区县:
专业找律师:
热搜标签:
法律快车版权所有 2005-2024 粤ICP备18072297号 粤公网安备 44010602002223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粤B2-2010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