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二十条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释义】

  本条是关于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组成的规定。

  一、民办学校决策机构的组成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通常由三个方面的人士组成:一是举办者或者其代表。举办者投入办学经费和提供基本办学条件的,可以直接或者派代表参与学校的管理工作,但这种管理应以决策机构的法定成员身份,通过参加校董会或者理事会的工作来体现,而不应以举办者个人身份直接干预民办学校的管理工作。实践中个别举办人把自己凌驾于学校决策机构之上,直接干预学校的管理工作,影响了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应当纠正。二是校长和教职工代表。校长和教职工代表参加董事会或者理事会,有利于决策机构广泛了解学校的实际情况,听取学校师生的意见,有利于使决策符合办学宗旨,尊重教育规律,提高办学质量。三是热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社会人士或者是有经验的教育专家或者其他方面的专家。本法并未明确要有这类人员参加,但考虑到民办学校的办学经费主要靠自筹,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需要社会的大力支持,决策机构有热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人士参加,有利于争取多方面的社会资助和扶持;吸收有关专家和学者参加,有利于提高办学质量。这也是国外私立学校通行的做法。在决策机构成员人数有限的情况下,上述三个方面的席位应当如何分配?出资人在董事会中应占多大比例?考虑到理事会和董事会负责决定民办学校的重大事项,对学校的办学活动和发展负有重大责任,为了确保民办学校的办学方向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确保办学质量,后两方面的人士应当占有相当比例,特别强调其中1/3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另外,在有多个出资人的情况下,出资人之间的席位按什么进行分配,是完全按出资数量,还是要保持一定的平衡性?这些都需要有关的具体办法以及学校章程作出更为明确的规定。

  二、决策机构成员的任职条件和产生方式

  关于决策机构成员的任职条件,本法没有具体要求。从国外的情况来看,对理事会或董事会的任职条件要求比较明确,对道德品行、守法纪录等方面有具体要求,并且规定有不得担任董事的具体限制对象。民办学校在选择决策机构成员时,应当从严要求,保持决策机构成员的高水平和高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