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二十一条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职权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释义】

  本条是关于理事会、董事会职权的规定。

  理事会、董事会作为民办学校的决策机构,行使民办学校的决策权,具体包括:

  1.聘任校长。举办一所高质量的学校,必须选聘一个好的校长。聘任校长的决定权属于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学校聘任校长,应当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的任职条件,结合本校宗旨、办学水平和要求,制定具体的聘任标准和条件。为了开阔视野,多渠道选聘优秀人才,打破封闭式的聘任方式,可以采取公开招聘的方法。现在有一些民办学校校长的聘任,局限于特定的范围内,如同事、朋友和亲属等,限制了优秀人才的发现,不利于民办学校自身的发展。对于各方面推荐的人选,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应当认真考察、深入了解,必要时可由候选人进行任职答辩,阐明工作设想和具体方法,做到好中选优。人选确定后,应当按程序报审批机关核准。经核准后,正式聘任。聘任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校长的工作目标和责任范围。校长未能按要求履行职责,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可以提前解聘。校长在学校的管理和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一般情况下应尽量保持学校行政管理机构的稳定,对于校长的解聘应当十分慎重。

  2.修改章程和制定规章制度。学校章程是学校办学活动的基本依据。学校章程制定之后,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需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社会发展和学校自身的发展适时进行修改。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但修改章程应比表决通过其他事项的要求要高,如要求2/3的多数,而不是半数通过。理事会或者董事会作为学校的权力机构,确立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学校规章制度的范围很广,包括经费开支、使用和管理制度,工作责任制度,学校各个机构的职能分工和工作职责,考勤考核和奖惩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应从本校实际出发,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管理上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并且有利于激发人的创造性和积极性。民办学校发展起步较晚,一方面现存的办学经验不多,办学条件差,困难多;另一方面与公办学校相比,享有较大的办学自主权,规模小、包袱轻。两方面都要求民办学校发挥创造性,克服困难,发挥优势,走出办学新路子,事实上现有一批民办学校进行了成功实践。因此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在制定各种规章制度时,应当树立创新意识,实现教学和管理上的制度创新。

  3.制定规划和计划。学校发展规划是对未来一段时间内学校发展的安排和考虑。学校以培养人才为目标,在制定发展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未来人才市场的需求,着眼于特色和特点,力争在未来办学竞争中取胜。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很快,社会全面进步,开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人民群众对物质文化的需求不断增长,对教育的要求不断提高,教育需求呈现出日益多样化的趋势。特别是《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颁布,为民办学校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