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二十四条 民办学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释义】

  本条是关于民办学校校长职权的规定。

  民办学校校长是学校管理和组织工作的实际承担人和负责人,明确校长的职责,对于划清学校决策机关和执行机关的职责,提高学校的管理效率和水平,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具有重要的作用。其具体职责如下:

  1.执行权。学校决策机构与校长的关系,是产生与被产生、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因此,校长的第一项职责就是制定各种措施和办法,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和财力资源,组织实施决策机构通过的决定。对于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决策机构报告;执行有困难或者需要变通执行的,应当及时向决策机构提出意见和建议。

  2.拟定权。校长要根据办学宗旨、现有条件和发展目标,组织实施发展规划。为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是拟定招生计划,报决策机构批准。校长有权参照上一年度学校经费预算和决算情况,根据本年度学校各项具体工作的安排,拟订本年度经费预算方案,报学校决策机构批准后实施。有权根据学校管理工作的需要,拟定有关规章制度,报决策机构批准并组织实施。

  3.人事聘任权。民办学校在人员聘任上有较大自主权,依国家有关规定自行聘任本校的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校长代表学校聘任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校长在实施聘任时,应遵循自愿、平等和公正的原则,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聘任应当通过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向受聘方提供的工作条件、支付的报酬及提供的福利待遇,受聘方的主要职责及要求、聘任期限、续聘和辞职的程序等有关问题,以及违约应承担的责任、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等内容。聘任合同一经签订,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应当认真遵守和执行。奖惩是学校管理的一项经常化、制度化的基础工作和重要环节。奖励可以鼓励上进,调动工作积极性,提高教职工队伍的素质,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惩处可以教育被处罚者,警示他人,防止不良现象的发生。校长要运用好激励机制,对于工作出色,成绩优秀的要给予表彰和奖励。《教师法》第33条中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对于违法乱纪者,校长给予相应惩处,做到赏罚分明。《教师法》规定,教师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其中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