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三十八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我国计划生育工作的特点之一是制定严格控制人口过快增长的生育政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是落实生育政策的重要保障,是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内容,实施这项服务,是为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有效的技术手段和技术保证,达到节制生育,控制人口增长的目的。目前,全国已有306个地、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占全国地、市总数的81%以上;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2457个,约占全国县(市、区)总数的85%;乡(镇)服务站(所)38629个,约占全国乡(镇)总数的88%,全国性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站已经基本形成。《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规定,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上述机构服务的人员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目前,全国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已达12万多人,成为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一支生力军。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承担的主要任务是满足群众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的需求,具体有:(1)生殖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咨询;(2)妊娠和避孕的医学检查;(3)提供避孕药具及有关的指导、咨询、随访;(4)施行避孕节育术和必要时恢复生育力的技术服务,有关的咨询、随访;(5)遗传与降低出生缺陷的技术咨询、筛查和产前诊断;(6)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避孕药具不良反映的诊断、治疗和报告;(7)诊断和治疗不孕、不育症;(8)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9)根据本机构专职技术人员诊查的结果,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从以上这些任务可以看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所承担的一项重要任务是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息息相关的医疗活动,如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就是一项医疗行为,必须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操作规范进行,以确保受术者的安全。

  对急危患者,计划生育技术人员必须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不得延误抢救、诊治。《执业医师法》第24条明确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根据这一规定,计划生育技术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抢救急危患者,是医师执业时经常会遇到的情况,如果处理不好,可能会造成医疗纠纷或者严重后果,甚至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急诊抢救是医疗工作的最前线,多年来卫生部就急诊室建设、急救工作管理等作出了多个规定,但急救工作仍是卫生工作的薄弱环节。1986年9月18日卫生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急诊抢救工作的补充规定》,规定凡急诊抢救病人不受划区医疗限制,抢救急危重病人在病情稳定以前不许转院,因首诊医院病床、设备和技术条件所限需要转院而病情又允许转院的,必须由首诊医院同有关方面联系获允,对病情记录、途中注意事项、护送等都要做好交代,妥善安排。急诊科室的一切制度和规定都要有利于分秒必争地争取抢救时机。对需要紧急抢救的病人,不能因为强调挂号缴费等手续延误抢救时机,有紧急手术抢救要求的急诊抢救应立即直接送手术室。要求医疗机构要正确处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防止片面追求经济收入的倾向。对急危患者,计划生育技术人员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抢救,不得延误,更不能由于不负责任,不采取措施,致使急危患者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在实际生活中,有的急危患者送到医院,因为情况紧急,不能当时缴纳住院治疗费用或者押金,有的医院就拒绝收留诊治,推出去不管,有的甚至造成患者死亡的严重后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作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必须遵守《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对急危患者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p#分页标题#e#

  本条规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里的“有关法律”指的是《执业医师法》、《刑法》;这里的“有关行政法规”指的是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根据这几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

  (一)行政处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医疗事故的,要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于2002年2月20日经国务院第五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条例的规定,所谓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其中一级医疗事故为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为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为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为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对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二)行政处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执业医师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

  二、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根据民法的规定,公民或法人在违反自己的民事义务或侵犯他人的民事权利时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构成民事责任的条件包括:(一)损害事实;(二)违法行为;(三)因果关系;(四)主观过错。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在财产关系方面,表现为恢复被违法行为所破坏的财产权利;在人身方面,除恢复人身权利外,还必须赔偿他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害;(三)消除危害;(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应该说,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发生医疗事故而造成的民事责任是一种侵权的民事责任。

  所谓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侵权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它以财产赔偿的方式制裁制害人,从而补偿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失。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第一,侵权损害事实。所谓损害,是指由一定的行为或事件给人身或财产造成的不良后果和不良状态,包括一切受法律承认和保护的权利和利益所遭受的不良后果(如财产减损、利润丧失、健康恶化、名誉玷污)和不良状态(如财物被侵占、经营受妨碍、环境被污染、行动受限制)。侵权民事责任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要件,没有损害事实的,不承担民事责任。第二,必须有民事违法行为的存在。加害行为必须是违法的,合法行为不负赔偿责任。违法的加害行为有两种:一种是违法的作为,如殴打他人、污辱诽谤他人等,这种积极的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要负赔偿责任是毫无疑义的;另一种是违法的不作为,凡不作为的赔偿责任,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当事人有作为的义务,而他不尽这种义务,即不作为,并因而造成他人损害的,才负赔偿责任。根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履行执业规则,包括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对急危患者,应当采取措施及时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如果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不履行上述法定义务,就是一种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因而侵害了就诊者的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应当指出的是,合法的行为有时也会造成他人损害,但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如紧急避险、正当防卫行为等,但这些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否则也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第三,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正是由于行为人的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的损害。如该损害事实并非该违法行为所造成,则该行为人不能负赔偿责任。第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过错是构成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也就是说,违法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主观上有过错时才承担责任,否则,即使有了损害事实和违法行为,行为人也不承担赔偿责任。所谓主观过错,就是故意和过失。行为人能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并希望这样的结果发生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称之为故意;行为人对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到,或者虽然预见到,但又轻信能够避免,称之为过失。故意是行为人的恶意,对社会的危害性也大;而过失违法行为相对对社会的危害性要小一些。#p#分页标题#e#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等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刑事责任

  《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要依据该条规定的医疗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修订之前发生重大医疗责任事故是适用玩忽职守罪来定罪量刑的,没有专门的医疗事故罪,这样不利于严格执法,很难起到警示作用,也难以切实保护就诊人的权利。《刑法》修订之后,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了医疗事故罪的专项罪名,对极少数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重大医疗责任事故的医务人员给予刑事制裁。这里的“严重不负责任”,主要是指医务人员麻痹大意,掉以轻心,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诊疗常规、技术操作规范、护理技术操作常规的行为;“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主要是指造成就诊人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行为。构成本罪,在主体上必须是医务人员,其中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在主观上只能是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到其在医务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会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危害后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了这一危害。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严重后果的,即构成医疗事故罪,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