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

  (二)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

  (三)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

  (四)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

  (五)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六)为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

  释义:如果经办机构不履行以上职责,利害关系人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四十五条

  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四十六条

  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释义: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协议的性质,法律目前无明确规定。笔者认为,通过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可以看出应属于行政合同。而且,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其救济程序为先行政复议后行政诉讼。

  第四十七条 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调整费率的建议。

  释义:劳动者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四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听取工伤职工、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及社会各界对改进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释义:如何定期?法律并无规定,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释义: 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都有相应的监督职责。

  第五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释义: 公民的举报权。

  第五十一条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释义: 工会的监督权。

  第五十二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释义:工伤保险待遇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二)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三)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四)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释义:重点理解:1、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的,行政诉讼。可见,对工伤认定具体行政行为的救济和以上争议的救济都施行复议前置程序。2、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协议的性质,法律目前无明确规定。笔者认为,通过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可以看出应属于行政合同。而且,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其救济程序为先行政复议后行政诉讼。3、工伤职工一方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施行先行政复议后行政诉讼的救济程序。#p#分页标题#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