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涉外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10章第70节

  标题:适用涉外诉讼

  法条内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释义 :本条是对适用涉外行政诉讼的规定。本条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我国领域内进行行政诉讼作了明确规定,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主权是一个国家的最高权力,审判权是国家主权的有机组成部分。人民法院对涉外行政案件,行使审判权,是根据主权独立的原则,审理涉外案件的。依照本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原告的资格,管辖,审理程序等均适用本法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10章第71节

  标题:涉外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法条内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释义 :本条是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我国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应诉时,同我国公民、组织一样,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履行同样的诉讼义务,这是国家平等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的具体体现。诉讼中的平等原则,是国际上的一个通例。如果一个国家的行政诉讼法或者其他法律规定,外国公民和组织在该国的法院进行行政诉讼时,对该外国公民和组织的诉讼权利与本国公民和组织的诉讼权利不同等的,即加以限制的,另一个国家也采取相应措施加以限制。这种相互限制的规定,也是对等进行的。对等原则,既包括行使诉讼权利,也包括履行诉讼义务。如果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和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和组织的诉讼权利,根据对等原则,也给予相应的限制。这祥规定,既体现了国家平等原则,又维护了国家尊严和国家主权。

  行政诉讼法第10章第72节

  标题:适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法条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释义 :本条是对适用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国际条约是国际交往的重要法律形式,是确定缔约国或者参加国之间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国际条约一经生效,缔约国或者参加国都要受该国际条约的约束。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约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是以国家的名义承认的,我国法律确认其效力,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是适用的,有效的。不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对我国无任何约束力。对国际条约,各主权国家有根据自己国家的利益行事,可以参加也可以不参加,即使参加也不一定必须同意条约的全部内容,对条约的某项或某几项条款,有权保留自己的意见。对有保留意见的条款,只要参加国有明确的声明,就可以不受其约束。即人民法院审理涉外行政案件时,对已声明保留的条款,不予适用,仍依本法的规定为准。这种规定也是国际通例。

  行政诉讼法第10章第73节

  标题:涉外当事人聘请律师的规定

  法条内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机构的律师。

  释义 :本条是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聘请律师代理诉讼的规定。律师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任何主权国家都不准许外国律师在本国法院执行职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我国人民法院进行行政诉讼,可以亲自起诉、应诉,也可以委托其他人代理,若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时,只能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即在中国某一地方的律师事务所执行职务的中国律师(包括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和特邀律师),不能委托外国律师。如果外国当事人已委托外国律师的,受委托的该律师也只能作为中国律师的助手,协助工作,而不能出席法庭进行行政诉讼活动。#p#分页标题#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