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侵权赔偿责任

        行政诉讼法第9章第67节

  标题:赔偿请求权及请求赔偿程序

  法条内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释义 :本条是对赔偿请求权及请求赔偿程序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行政侵权赔偿必须具备以下要件:一、须是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违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侵权行为具有如下两个最主要的特征:(一)侵权行为是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有两种表现形式,即作为的违法行为和不作为的违法行为。作为的违法行为就是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应当是对法律要求履行的某种义务不履行。行为的违法性是侵权行为的本质属性,如果行为是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的,虽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但不能认为是侵权行为。(二)侵权行为要有损害结果,侵权,如果仅有违法行为,而无损害结果,不发生损害赔偿问题。损害,包括人身的损害和财产的损害。人身的损害主要有:1.人身自由受到的损害;2.人的生命、健康受到的损害;3.名誉权受到的报害;4.荣誉权受到的损害;5.姓名权、名称权受到的损害;6.著作权、专利权、发明权等知识产权受到的损害。财产权的损害主要有:(1)财产所有权受到的损害;(2)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受到的侵犯;(3)侵犯人身权带来的财产上的损害。损害结果,指实际上已经发生或者一定会发生的损害。如果损害处于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不确定状态,不能认为已有损害结果。有了损害结果,该结果又确是违法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机关就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二、须是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行政机关是指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力的政府各机关。包括国务院及其所属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机构。有些组织本身不是行政机关,但法律、法规授权其行使行政职权,对这些组织,本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可以作为被告,因此这里应视其为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指政府各部门行使行政职权的人员。非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但受行政机关临时聘用行使行政职权的人员,应视同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非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不能请求行政机关的赔偿。三、须是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是对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有的侵权行为都可以请求赔偿,只有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才能提出这种赔偿请求。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对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命令、决定等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从事民事活动的行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非执行公务的个人行为,不属于本条调整的范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有二种程序:一种是在提出行政诉讼的同时,提出要求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对于此种请求,人民法院应在行政案件的审理中一并解决。另一种是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根据本条规定,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未经过行政机关,不能诉诸法院。向行政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可能有二种情况:一是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诉讼的判决已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行政机关主动撤销或改变了自己所作的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受害人以此为据,要求赔偿;二是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还未经过行政复议或者没有诉讼到法院审理,就直接要求赔偿。对于前者,行政机关只需认定是否有损害结果发生,就可以对赔偿的方式和数额作出决定。而对于后者,应首先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然后才能对赔偿问题作出决定。行政机关对赔偿问题作出处理后,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还可以提起行政侵权赔偿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就这一诉讼进行审理和判决。但是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赔偿诉讼时,还未提起过行政诉讼,那么,人民法院就应当首先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然后再解决赔偿问题的争议。对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也就是说,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人民法院,在处理赔偿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调解的方式。受害人可以放弃、变更赔偿请求;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受害人的请求,同当事人协商决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可以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做调解工作,促使他们相互谅解,达成赔偿协议。但是,调解必须依法进行。请求赔偿的一方放弃赔偿请求或者减少赔偿数额的要求应当出于自愿,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不得以任何手段对其进行强迫。#p#分页标题#e#

  行政诉讼法第9章第68节

  标题:赔偿主体及求偿权

  法条内容: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释义 :本条是对赔偿主体及求偿权的规定。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侵权造成的损害,谁作为赔偿主体,本条规定了二种情况:一、由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负责。即行政行为由哪个机关作出的,哪个机关就是赔偿主体。比如,未经过行政复议或者复议后维持原决定的,原裁决机关是赔偿主体;复议机关改变原决定的,复议机关是赔偿主体;行政行为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由这些机关共同作为赔偿主体;依法律、法规授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授权的组织是赔偿主体;受行政机关委托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的机关是赔偿主体。实践中,可能出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被撤销的情况,对此,应根据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将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主体。二、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机关负责。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直接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而由他所在的机关作为赔偿主体。工作人员实施的侵权行为首先由机关赔偿。向受害人赔偿后,该机关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费用,而对于工作人员一般轻微过失造成的侵权损害,则不再要求其承担赔偿费用。这里的故意,是指应当是明知是侵权行为而有意实施或者放任其发生。重大过失,就是一般人都能注意到并能避免发生的事情,行为人却没有注意,没有防止发生。如果行为人尽了一定的努力,但因知识欠缺,经验不足,能力有限而造成侵权,不能认为是重大过失。

  行政诉讼法第9章第69节

  标题:赔偿费用

  法条内容:赔偿费用,从各级财政列支。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责令有责任的行政机关支付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释义 :本条是对赔偿费用的规定。考虑我国实际情况,参考国外和我国台湾的规定,本法确定了赔偿费先由各级财政列支,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责令有责任的行政机关支付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的原则。这样规定的好处是可以充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也可以使上级机关从赔偿费支出的多少上,了解下级行政机关的执法状况、加强行政机关内部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同时,也可以教育有责任的行政机关,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执法水平。我国财政实行分级管理,分灶吃饭,从各级财政列支,就是赔偿费用由各级财政开支。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的侵权赔偿费,由中央财政列支;省、市、自治区政府机关的侵权赔偿费,由省、市、自治区财政列支;县政府机关的侵权赔偿费,由县财政列支。至于怎么列,怎么责令有责任的行政机关支付部分或者全部赂偿费用等问题比较复杂,本法授权国务院另行制定具体办法。有关行政机关侵权赔偿问题,将根据本条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