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执行  

        行政诉讼法第8章第65节

  标题:执行法院判决、裁定

  法条内容: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帐户内划拨;(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三)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释义 :本条是对依法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时,义务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或裁定规定的义务。执行的前提是义务人拒绝履行业已生效的判决或裁定。本条所指的拒绝履行,包括公开表示不履行和有条件履行但拖延履行。当义务人拒绝履行业已生效的判决或裁定,针对义务人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讼中的原告)还是行政机关(诉讼中的被告)的不同情况,在执行机关和执行措施上本条作出不同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拒绝履行的,执行机关一为第一审人民法院,一为行政机关。当行政机关依法具有执行权时,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当行政机关没有执行权时,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行使执行权,根据审执分开的原则,由人民法院内负责执行工作的专门机构行使执行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拒绝履行时,采取什么执行措施,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判决、裁定规定的内容,相应地采取执行措施。采取的执行措施主要有:一是划拔存款;二是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财产;三是强制拆迁房屋、退还土地;四是没收财产;五是强制销毁物品等。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执行机关是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措施有: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帐户内划拨。划拨行政机关帐户内存款的措施,只限于两种情况下使用:第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拒绝归还的;第二,对应当支付的赔偿金拒绝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划拨存款的措施。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本项执行措施一般在行政机关应当履行义务而不履行时采用,人民法院从期满之日起,按日处以罚款,以督促其履行义务。这里的罚款又称为执行罚。二、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违法行为,因此,人民法院可以提出司法建议,对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和行政纪律处分。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本项的“依法”,主要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引起执行程序开始的方式有二种,一是申请执行,一是移交执行。申请执行指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后,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拒绝履行义务的情况下,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是引起执行程序开始的主要方式。移交执行指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由审判人员把案件直接移交给执行人员,从而开始执行。移交执行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采用。

  行政诉讼法第8章第66节

  标题:执行具体行政行为

  法条内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权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p#分页标题#e#

  释义 :本条是对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无异议的,应当自觉履行具体行政行为中规定的义务。对应当履行的义务不履行的,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将强迫其履行。依照本条规定,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有二个前提,一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在法定期间内对该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表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该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表明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争议,应当通过诉讼程序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法的维持,违法的撤销。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另一个前提,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间内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机关,根据行政机关有无执行权分为二种情况。行政机关依法具有执行权的,由该行政机关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没有执行权的,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需要指出,本条和前一条虽然同属执行一章,但执行的根据不一样。前一条的执行根据是人民法院作出的业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本条的执行根据是行政机关作出的业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前一条的执行根据经过诉讼程序,本条的执行根据未经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