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起诉和受理

        行政诉讼法第6章第37节

  标题: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关系

  法条内容: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释义 :本条是对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关系的规定。行政复议是公民、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原处理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行政机关审查该行为并作出决定的制度。关于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关系,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大体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规定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规定复议前置;三是规定可以由当事人选择;四是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五是还有一些法律、法规只规定了可以作出行政处罚或其他处理决定,未规定可否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6章第38节

  标题:复议期间和对复议不服……

  法条内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释义 :本条是对复议期间和对复议不服的起诉期间的规定。本条规定公民、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这里的两个月期间是一般规定,凡是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具体复议期限的,一律按两个月的期间执行。如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的期间执行。有关行政机关应按相关规定的复议期间作出决定。申请人不服复议裁决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在法律或者法规规定的复议期间内不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应当遵守两个十五日的期间规定。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例外。复议期间和起诉期间的计算办法,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按照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值得注意的是,这里说的复议期间或起诉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复议期间或起诉期间不因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而发生中断。从这一点上说,复议期间或起诉期间是不变期间。

  行政诉讼法第6章第39节

  标题:直接起诉的期间

  法条内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释义 :本条是对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间规定。公民、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的三个月内提出,逾期不起诉的即丧失请求法院保护的权利。这里的三个月期限是一般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凡是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一律按三个月执行。这里规定的三个月是公民“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的三个月,而不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的三个月。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从公民收到书面决定时认定为“知道”,没有书面决定的,从口头通知公民时认定为“知道”。为避免发生争执,行政机关在作出或者送达处理决定时,公民在得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时,最好能有个记录,并签名或盖章。#p#分页标题#e#

  行政诉讼法第6章第40节

  标题:延长起诉期间

  法条内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释义 :本条是对延长起诉期间的规定。依照本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向法院申请延长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间,是否准许延长,由法院决定。因此,本条可以看成是在法定起诉期间之外的一种补救措施,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这里所说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例如,地震、水灾、虫灾、自然火灾等自然现象产生的或者因战争或者其他类似的军事行动等社会现象而产生的情况。“其他正当理由”包括范围较宽,例如因交通断绝、生病以及未成年人因其法定代理人未确定不能起诉等。其理由是否“正当”由法院认定。

  行政诉讼法第6章第41节

  标题:起诉条件

  法条内容: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释义 :本条是对起诉条件的规定。起诉必须具备的条件也是人民法院审查起诉和审理案件的基本依据。本条规定了起诉必须具备的四个条件:一、行政案件要有原告。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或者组织,就是说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只有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的侵犯并且不服这种侵犯,他们才有资格作本案的原告。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公民死亡和组织终止的特殊情况下,其近亲属和承受权利的组织也能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考虑到原告的权益是否受到侵犯,只要原告主观上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就可以提起诉讼。二、行政案件要有明确的被告。行政案件的被告必须是行政机关或者由法律、法规授权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组织。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对象,要指明哪一个行政机关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三、原告对争议的问题、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内容、理由和事实根据都应当具体说明,如果含糊其辞,就是缺乏起诉的必备条件。四、起诉的案件必须符合本法第十条规定的受案范围,所投诉的法院必须是本法规定有权管辖的法院。如果超出本法规定的受案范围,则法院都无权受理。在同级和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还有明确的分工问题,如果案件符合受理范围,但是不属于所投诉的法院管辖则该法院也不能受理。

  行政诉讼法第6章第42节

  标题:审查起诉

  法条内容: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释义 :本条是对人民法院审查起诉的决定以及原告对不予受理的裁定可以上诉的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后,应根据本法关于受案范围、起诉条件、起诉期间等规定进行审查,凡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如果基本符合受理条件,只是某个项目不清楚、不符合要求或者有其他欠缺的,应当告知原告予以补正。如果原告能够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法院应当立案受理。如果不符合受理条件,原告逾期又不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不予受理。这样规定与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规定有点不同:民事诉讼中原告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