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2章第11节

  标题:受案范围

  法条内容: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权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释义 :本条是对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范围的规定。依照本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下列情形提起的诉讼:一、对行政处罚不服的。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法律、法规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惩戒性制裁。行政处罚的形式很多,除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主要形式外,还有通报、批评、警告、责令追回已售出的禁止生产经营的产品、销毁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追缓和没收非法所得、没收假药劣药和违法经营的物品、收滞纳金、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各种形式的行政处罚不服的,都可以提起诉讼。二、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愿的。行政强制措施分两种。一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二是限制财产流通的行政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有:1.劳动教养。它是对违反治安管理经处罚不改,或犯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但尚不够刑罚处罚,且又有劳动能力的人所实施的一种强制性教育改造措施。劳动教养的期限为一年至三年,必要时得延长一年。劳动教养与劳动改造不同;前者是行政强制措施,被劳动教养的人尚未构成犯罪,后者是对剥夺自由的刑事犯罪分子进行监管的一种措施。前者由行政机关(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批准,由劳教机关执行,后者由法院判决,由监狱或劳改队执行。2.收容审查。它是由公安机关行使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根据国务院和公安部规定,收容对象是有流窜作案嫌疑的或有犯罪行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来历不明的人,收容审查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三个月。3.妇女教养和强制戒毒。这是对卖淫妇女和吸毒者实行强制性教育和治疗的措施。一般由公安机关决定,在妇女教养所和戒毒所实施。4.扣留。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对走私罪嫌疑人,经关长批准,可以扣留移送司法机关,扣留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5.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还有“带离现场”措施、强制遣返、对醉酒人的约束措施以及对传染病人的隔离措施等。限制财产流通的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指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查封是对财产所有人的动产或不动产就地封存,贴上封条的行为。扣押是为了取证或防止转移财产对动产的扣留行为。冻结是银行根据行政机关的请求,不准存款人提取其在银行的存款的行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这些强制措施时如果违反法律、法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经营自主权受法律保护。经营自主权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等的经营自主权。经营自主权的内容广泛。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是指侵犯的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上级企业侵犯下级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不包括在内。侵犯的对象必须是法律明确规定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经营自主权,不包括行政机关依法对生产经营者进行经济管理的行为。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也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它是主管行政机关应公民或组织的请求,颁发的准许申请人从事某种活动的书面处理决定。许可证和执照的种类很多,其范围应指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主管行政机关核发的许可证和执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颁发许可证和执照必须符合法定条件:1.被申请的机关必须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权颁发许可证的行政机关。2.申请人必须在法定许可范围内申请许可。3.申请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4.申请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5.必须符合法定的其他条件。主管行政机关如果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申请人可以提起诉讼。这里所说的行政机关。“不予答复”是指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既不拒绝也不肯定,是一种不作为行为。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行政机关的职责都是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所规定的。有些行政机关负有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拒绝履行是失职行为,受害人可以对它提起诉讼。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抚恤金是因公或者因病致残、死亡时发给本人或者家属的费用,以维持本人或其家属的日常生活。根据本项规定,提起诉讼时要注意两点:第一,发给抚恤金的行为必须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不能以未发抚恤金而提起诉讼。如果军人或其家属符合军人抚恤条件,而有关行政机关未依照该条例发给抚恤金时,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未发给抚恤金的行为是行政机关的行为。这一点和企事业单位未发抚恤金的行为有所区分。企事业单位未依法发给抚恤金,形成的争议不属于行政争议,即使提起诉讼也不属于行政诉讼。必须是行政机关如民政机关未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才可以根据本项提起行政诉讼。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履行职务对公民,组织进行管理必须依法行政。如果违反规定,非法对公民、组织设定义务,公民、组织可以向法院起诉。这里所谓设定义务包括一切让公民、组织出钱、出工、出物的行为。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人身权是指与人身相联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婚姻自主权等等。财产权是指具有经济利益的权利。财产权包括物权(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典权等)、债权、继承权、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p#分页标题#e#

  行政诉讼法第2章第12节

  标题:受案范围排除条款

  法条内容: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释义 :本条是对受案范围排除条款的规定。一、有关国防、外交等方面的国家行为。属于国防方面的行为,例如,战争、军事演习等。属于外交方面的行为,例如,政府同外国或国际组织的关系,同外国建交、断交,缔结条约和协定等。有关这方面的争议,法院无权受理。除了国防、外交之外,还有一些涉及国家公共利益的重大行为,例如,国务院有权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的行为,法院也不予受理。二、对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或者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抽象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法院不予受理。根据我国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有权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委以及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规章、决定;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法律没有赋予法院撤销或者改变抽象行政行为的权力。因此,凡是控告行政机关制定的法规、规章或者其他具有普通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法院不能受理,可以告知控告人向制定该文件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行政机关奖惩、任免的决定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行政机关对其所属工作人员作出的警告、记过、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纪律处分以及停职检查或者任免等措施,是行政机关内部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服的,可告知其向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人事机关提出。四、对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有些具体行政行为,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有最终决定权。因此,依照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对某种事项有最终决定权,那么,即使公民对该项决定不服提起诉讼,法院也无权审理。当然行政法规、规章也不能作出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有最终裁决权,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