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释义重点二

  第14条

  相关法条:《行诉解释》第6、8条。

  意思分解:有关行政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律考的切入点一般都是考查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且每年必考,应注意;

  1. 准确掌握第14条所列3类案件。

  2. 特别掌握《行诉解释》第8条对第14条第(三)项的具体解释,尤其是第8条第(一)项之规定,注意其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时,方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这两个条件是:

  (1) 被告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2) 基层人民法院不宜审理。

  [不要混淆]

  1. 注意《行诉解释》第6条,专门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不具有对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权。

  2. 特别注意第14条第(一)项,并非所有有关专利的行政诉讼案件都归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是限于"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

  第17条

  相关法条:《行诉解释》第7条。

  意思分解:第17条一直是律考热点,应注意者:

  1. 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原则:以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

  2. 经复议的案件,若行政复议机关未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仍以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本重点释义由司法考试通过者QQ160782050提供整理,需要过关课堂笔记及详细释义的可以联系)

  3. 经复议的案件,若行政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仍可以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也可以复议机关所在法院为管辖法院。换言之,此时存在两个管辖法院,而非一个。

  4. 至于何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务请参见《行政解释》第7条所列举的3类情形:

  (1) 改变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依据的;

  (2) 改变所适用的规范依据并对定性产生影响的;

  (3) 撤销、部分撤销或变更原处理结果的。

  注意;第(2)种情形强调"对定性产生了影响"。

  第18条

  第19条

  相关法条:《行诉解释》第9条。

  意思分解:第18条了一直是律考热点,再加上《行政解释》第9条的扩张解释,愈使这一条文显得复杂和重要。应重点注意:

  1.《行诉解释》充9条第1款对"原告所在地"的扩张解释。依此,原告所在地包括:

  (1) 户籍所在地;

  (2) 经常居住地;

  (3) 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这一扩张性解释,是律考多选题命题的好素材。

  2.《行诉解释》第9条第2款的扩张解释。

  3. 另外,注意了解第19条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