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解读:完全沿用了《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只不过在具体用词上,以“受害人和行为人”取代了“当事人”,以“损失”取代了“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