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解读:此条所指的是在一侵权行为中出现介入因素,从而阻断了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损害结果则不应由侵权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举例说明,甲厂向某湖排放有毒污水,污水流经某乙承包的鱼塘,某丙因与乙素有仇怨向乙的鱼塘投毒,某乙鱼塘的鱼苗全部被毒死,经查某乙的鱼苗系被丙所投毒物毒死。这个案例中,虽然甲厂对某乙有侵权行为,且按照无过错原则应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因其损害结果是由丙造成的,因此某乙的损失应由某丙负责赔偿。
公布日期:2011-06-03施行日期:2011-06-03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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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1-06-03
施行日期 2011-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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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解读:此条所指的是在一侵权行为中出现介入因素,从而阻断了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损害结果则不应由侵权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举例说明,甲厂向某湖排放有毒污水,污水流经某乙承包的鱼塘,某丙因与乙素有仇怨向乙的鱼塘投毒,某乙鱼塘的鱼苗全部被毒死,经查某乙的鱼苗系被丙所投毒物毒死。这个案例中,虽然甲厂对某乙有侵权行为,且按照无过错原则应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因其损害结果是由丙造成的,因此某乙的损失应由某丙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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