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解读: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完人在其行为不受其意识控制的情况下实施侵权行为时,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在“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的情况下,侵权行为人有过错的承担赔偿责任,没有过错的仅承担适当补偿责任。如侵权行为人在“梦游”状态下实施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如不能证明侵权行为人有过错,则不能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仅能要求其给予适当补偿。

  本条第2款实际上是第一款的“但书”,规定在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而使得侵权行为人的意识失去控制的情况下,不能因其意识失去控制而免除或者减轻其侵权责任。但笔者认为,此款仅适用于侵权行为人采取“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而主动使自己处于“无意识”状态的情况。因被强迫使用“酒精、麻醉、精神药品”而使得自己暂时失去意识,而实施的侵权行为,应由强迫者承担责任,被强迫着不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