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解读: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的是否应刑事或者行政责任,这里不作讨论。但这里应该可以认为,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对于产品具有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危险性是明知的,因此本条规定在此种情况下,被侵权人可要求惩罚性赔偿。但什么是“相应惩罚性赔偿”暂无明确规定,是否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标准给予一倍的惩罚,本法司法解释出台前笔者不敢擅自断言。
公布日期:2011-06-03施行日期:2011-06-03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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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2011-06-03
施行日期 2011-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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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解读: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的是否应刑事或者行政责任,这里不作讨论。但这里应该可以认为,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对于产品具有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危险性是明知的,因此本条规定在此种情况下,被侵权人可要求惩罚性赔偿。但什么是“相应惩罚性赔偿”暂无明确规定,是否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标准给予一倍的惩罚,本法司法解释出台前笔者不敢擅自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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