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解读:本条第一款规定事实上是对病历资料的列举解释。第二款规定患者有权查阅复制上述资料,这是对患者知情权的事后保护。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0条中对患者的查阅、复制权就早有规定,且规定此服务不是免费的。但是遗憾的是,无论本法还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于医疗机构应患者要求提供复制服务的时间均未做规定,这样既给了部分医疗机构拖延的合理借口,又给了他们造假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