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解读:根据《民法通则》第124条的规定,因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而造成的损害,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本条中取消了“因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这一限定,无论有无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只要因环境污染造成损害的,污染者都应承担侵权责任。可以说这一变化,更体现了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无过错归责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