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六条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解读: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而引起的侵权中,其管理人本应承担无过错侵权责任。但在管理人举证证明其采取了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时,可以推知受害人存在重大过失或者故意,因此按照受害人过错的程度,管理人可以相应减轻或者免除赔偿责任。
公布日期:2011-06-03施行日期:2011-06-03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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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2011-06-03
施行日期 2011-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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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条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解读: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而引起的侵权中,其管理人本应承担无过错侵权责任。但在管理人举证证明其采取了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时,可以推知受害人存在重大过失或者故意,因此按照受害人过错的程度,管理人可以相应减轻或者免除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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