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解读:此条源于《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但并没有向该条一样对高危作业进行例举。可以理解为按此条规定,高危作业的范畴比原有条文例举的“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更为宽泛。同时高危作业侵权也适用的是无过错原则,只不过其减责或免责事由较为复杂且其他专门性特别法也较少,因此本章条款较上一章要多。
公布日期:2011-06-03施行日期:2011-06-03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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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1-06-03
施行日期 2011-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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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六十九条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解读:此条源于《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但并没有向该条一样对高危作业进行例举。可以理解为按此条规定,高危作业的范畴比原有条文例举的“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更为宽泛。同时高危作业侵权也适用的是无过错原则,只不过其减责或免责事由较为复杂且其他专门性特别法也较少,因此本章条款较上一章要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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