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解读:此条规定,民用航空器侵权的,其责任承担主体为该航空器的经营者。免责事由仅为受害人故意,这里注意受害人重大过失和战争因素都不能成为其免责事由。
公布日期:2011-06-03施行日期:2011-06-03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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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1-06-03
施行日期 2011-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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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七十一条 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解读:此条规定,民用航空器侵权的,其责任承担主体为该航空器的经营者。免责事由仅为受害人故意,这里注意受害人重大过失和战争因素都不能成为其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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