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解读:此条规定,民用航空器侵权的,其责任承担主体为该航空器的经营者。免责事由仅为受害人故意,这里注意受害人重大过失和战争因素都不能成为其免责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