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解读:同上条一样,是对第78条的补充,也就是说饲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类动物的,无论被侵权人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饲养人和管理人都应承担侵权责任。此时被侵权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只能作为减责事由,而不能作为免责事由
公布日期:2011-06-03施行日期:2011-06-03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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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2011-06-03
施行日期 2011-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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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解读:同上条一样,是对第78条的补充,也就是说饲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类动物的,无论被侵权人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饲养人和管理人都应承担侵权责任。此时被侵权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只能作为减责事由,而不能作为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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