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条 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解读:此条规定林木折断而引起的侵权,其责任承担的主体为所有人或管理人,归责原则为通常理解的过错推定,即除非证明自己无过错,否则就推定为过错。同时应注意到,当管理人和所有人均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时,应由其二者承担连带责任。此条源于《最高法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6条的规定。
公布日期:2011-06-03施行日期:2011-06-03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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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1-06-03
施行日期 2011-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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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条 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解读:此条规定林木折断而引起的侵权,其责任承担的主体为所有人或管理人,归责原则为通常理解的过错推定,即除非证明自己无过错,否则就推定为过错。同时应注意到,当管理人和所有人均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时,应由其二者承担连带责任。此条源于《最高法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6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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