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
    【释义】本条是关于村委会及其成员要求的规定。
    在村委会组织法制定过程中,有的同志担心村委会自治以后不听政府的话,不利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贯彻落实;有的担心村委会成员(即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素质太低,不能很好地为村民服务,要求对担任村委会成员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应当说,这些担心和建议是有一定道理的。但考虑到宪法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没有其他条件限制。这是选举权普遍性原则的重要体现。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村委会组织法不能同宪法相抵触。因此,村委会组织法除重申宪法的规定外,没有对担任村委会成员的条件作出规定。但没有规定条件,并不等于村委会及其成员不应具备一些基本条件。本条对村委会及其成员的基本要求作了规定。根据本条规定,村委会及其成员应当做到:遵纪守法,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
    一、遵纪守法
    遵纪守法,就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主要规定国家根本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和其他各种规定都不得同它相抵触,否则无效。建国后,我国在1954年、1975年、1978年曾颁布过三部宪法,现行宪法是第四部宪法,颁布于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之后在1988年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和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又作了两次修改,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将再次对宪法进行部分修改。
    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有仅次于宪法的法律效力。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截止1998年12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通过了340多件法律和有关法律性问题的决定,其中与村民生产、生活关系比较紧密的有村委会组织法、选举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兵役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水法、水土保持法、乡镇企业法、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等,村委会及其成员都应当认真遵守和执行。
    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现已有800多件。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批准的规范性文件,现共有6000多件。行政法规的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地方性法规的效力次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国家政策,是党和国家在一段时期内为实现某一目标而制定的原则和措施。比如,在本世纪内将我国人口控制在13亿以内,是我国在2000年以前要实现的一个目标,国家为实现这一目标而采取的计划生育措施,就是一项国家政策。国家政策的效力不同于宪法、法律、法规,但也具有约束力,村委会及其成员也应当遵守和执行。国家政策是指中央制定的政策。各地方制定的政策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村委会应当遵守和执行,不符合的则可以不执行甚至可以抵制。如乱收费、乱占耕地、乱砍滥伐等,村委会不仅不能执行,而且应当予以抵制。
    此外,在我国还有一种规范性文件叫规章。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可以制定规章(俗称部委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也可以制定规章(俗称地方政府规章)。规章的效力次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只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村委会应当遵守和执行,不符合的则可以向有关部门(如制定该规章的部门和它的上级部门)提出,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前提,是学习和掌握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知法、不懂法,就不能很好地守法。实践中,许多违法行为都是由于不知法、不懂法引起的。村委会成员不仅自己要带头学,而且还应当组织村民学。只有全体村民都掌握了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才能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因此,认真学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对搞好村民自治,发展基层民主政治、经济、文化,具有重要意义。
    二、办事公道、廉洁奉公
    村委会作为群众自治组织,承担着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等各项工作,与村民权利和利益密切相关。因此,村委会及其成员有没有威信,村民满意不满意、拥护不拥护,关键是村委会及其成员办事公道不公道、廉洁不廉洁。
    什么叫办事公道?就是村委会及其成员在办理村民自治事务时要做到合法、合理,一碗水端平。合法,就是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合理,就是要讲道理,要符合公认的道德标准。
    什么叫廉洁奉公?就是不多吃、多拿、多占,做到公私分明,不徇私情,不以公谋私,真正以最大多数村民的最大利益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
    要做到办事公道、廉洁奉公,一要正确处理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在农村基层,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往往交错在一块,有时两者是一致的,有时则是矛盾的。一致时比较好办,但矛盾时怎么办?是先公后私,还是先私后公,甚至损公肥私,这对村委会及其成员是一个重要考验。有的村委会成员没有摆正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忘记了自己是村民选举出来的广大村民的办事人,而是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谋取私利,最后也被村民所抛弃。二要坚持原则,善于做说服教育工作。村委会的工作牵涉村民的权利和利益,比如宅基地、计划生育名额该给谁不该给谁,调解民间纠纷如何分清是非等等,都必须坚持原则,对不明真相或者无理取闹的村民多做说服、解释、教育工作。坚持原则,有的可能一时不被理解,但时间长了,大多数村民就会有一个比较公正的看法,村委会及其成员的威信就能树立起来,村民自治就可以开展得比较顺利。
    三、热心为村民服务
    本法规定了村委会许多任务,头绪很多,而村委会成员又不脱离生产,都承包着自己的一份责任田,虽然有一定的补贴,但这些补贴与村委会成员所付出的劳动往往不成正比。而且从事村委会工作,有时还会受到来自村民一些不是十分公正的责备。比如有的事情可能绝大多数村民同意,但有少数村民不同意;有的可能从长远看是对的,但一时有些村民可能不理解等等。因此,从事村委会工作,没有一份热心肠不行,没有一点奉献精神不行。如果村委会成员都从个人得失考虑,什么都讲按劳取酬,给多少补贴做多少工作,是肯定做不好村委会工作的。
    热心为村民服务,同时也要注意切合实际,不能好高鹜远。有的村委会成员用心很好,但结果却不很好,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脱离了实际可能。农村各地经济发展和自然条件很不一样,许多事情其他地方能办到,本地不一定能办到;其他地方能办好,本地不一定能办好。因此,村委会成员既要热心为村民服务,又要有务实精神,做到头脑冷静、脚踏实地,不能光凭热情,不要跟着别的地方起哄,不切合实际地同其他地方攀比。
    热心为村民服务,还要注意工作方法,注意团结大多数。有的村委会成员工作热情很高,但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不善于做细致的说服解释工作,虽有一腔热血,却总做不好工作。因此,村委会成员不仅要有一份热心肠,还要了解村民的思想觉悟,善于把自己的想法化作村民的想法,取得多数村民的支持和拥护。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把工作做好,把良好的想法变成现实。否则,得理不让人,弄得孤家寡人,则可能把可以办好的事办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