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同时废止。
    【释义】本条是关于村委会组织法施行日期的规定。
    1998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签署第九号主席令,正式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8年11月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因此,本法的施行日期为1998年11月4日,1987年11月24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同时废止。(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