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
    (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释义】本条是关于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的规定。
    村民自治作为基层直接民主形式,其基本内容就是,凡是关系到村民群众利益的事项,由群众自己当家,自己做主,自己决定。村民群众直接参与村级重大事项的决策,是村民自治区别于国家管理的重要标志之一。村民对村级事务的决定权,是村民自治权的集中体现,也是村民自治的关键环节。1987年颁布的试行法第十一条规定,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问题,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由于试行法没有具体规定哪些事项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实践中往往发生少数村干部擅自决定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大事的情况,把村民自治变成了少数村干部的自治,群众对此反映十分强烈。为此,这次修改村委会组织法时,除在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分别规定必须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外,还在本条就村委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作了明确规定。按照本条的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委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一、乡统筹的收缴办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
    乡统筹指的是用于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交通等民办公助事业的费用。乡统筹费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预算方案,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再分配到各个村完成。每个村如何完成乡统筹费的收缴,收缴的标准和办法,不能由少数村委会干部说了算,应当由村民会议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讨论决定。村提留包括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三项。公积金主要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购置生产性的固定资产,兴办集体企业等。公益金主要用于供养五保户,补助特别困难户,以及其他集体福利事业的支出。管理费主要用于支付干部的报酬和管理开支。由于我国目前绝大多数的农村兴办公益事业和公共事业,主要还是靠村民自己出钱、出物,因此,村提留的收缴数量、收缴办法以及用途必须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以便使村提留取之有度,用之合理,量力而行。如果不尊重群众的意愿,不考虑村民的负担能力,搞强迫命令,即使是为群众办好事,也得不到群众的认可,事情往往会被办糟。近年来,党中央多次强调要减轻农民负担,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又强调指出:“合理负担坚持定项限额,保持相对稳定,一定三年不变”,讲的就是“三提五统”一定三年不变,各地必须坚决执行。
    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这里“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不仅包括村委会干部,还包括其他需要由群众负担或从村集体经济开支的人员。村委会是农村基层自治性组织,不是一级政权,也不属于国家机关,村委会成员不能从国家领取工资。但村委会成员从事村委会的工作,必然要占用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为此,村委会组织法第九条规定,村委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太高,增加农民的负担;补贴标准太低,不利于调动村委会成员及其他人员的积极性。补贴人数和补贴标准不能由少数干部说了算,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避免一些村干部采取种种手段,向村民多收钱,多拿多占。村民会议可以从本村的实际出发,根据本村的经济状况和村委会成员所承担的任务来确定补贴人数和补贴标准。
    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这里的“村集体经济”主要包括:由村投资兴办的各种企业、经济实体;村投资的股份制企业;集体统一经营的收入;出租村农民集体所有房屋、财产所得的收入;各种承包费用;士地补偿费,等等。凡是从村集体经济中所获得的收益必须向村民会议报告,所得收益如何使用,必须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目前各地都在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很多村都兴办了学校、村建道路、医院、敬老院、幼儿园等公益事业,其经费来源主要从农民群众中筹集。由于我国多数地方农民生活还不富裕,村委会在决定兴办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时,其经费筹集方案应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多数群众赞成的事情可以办,多数群众不赞成的,即使是好事,也不能办。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和各种承包方案,与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过去有的地方在村集体经济项目立项时,没有经过充分论证,村干部说上马什么就上马什么,造成不应有的损失。还有的村干部在决定承包方案过程中,以权谋私,照顾亲朋好友,群众对此很有意见。规定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公益事业建设承包方案必须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不仅有利于科学决策,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同时还有利于化解矛盾,促进廉政建设。
    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深化农村改革,首先必须长期稳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双层经营体制。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关键是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按照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全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区域性集体经济组织的,由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发包方,将土地承包给村民经营;没有区域性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委会作为发包方,将土地承包给村民经营。过去,有的村委会违反党在农村的政策,搞高价发包,或未经村民同意,就收回村民承包的土地,在农民群众中造成很坏的影响。为此,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将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列为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有利于稳定家庭承包经营体制长期不变。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村民兴建住宅,如何建,谁先建,谁后建,如何保护有限的土地资源,这些问题都应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之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考虑到我国农村情况千差万别,各地涉及村民利益的具体事项会有所不同,因此,本条还规定,村民会议认为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也必须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各地在贯彻村委会组织法的过程中,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具体化,充分保障村民的民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