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预算法》第10、24、44条(关于预算年度)

  1. 关联理论

  这几条涉及预算年度,主要是历年制或跨年制问题。世界各国采用的预算年度一般为一年,但起止时间不尽相同,我国采取的是历年制。《预算法》第10条规定,预算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24条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编制预算草案。各预算活动的主体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要求及时地编制预算,只有及时地编制预算才能保证国家财政税收活动的正常依法进行。

  有学者对预算的历年制提出质疑,认为结合中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召开的实际情况,预算作为法律文件的时效性和严肃性,预算法的约束力受到了挑战,应该予以改变:或者将人代会召开的时间提前到预算年度开始之前,或者将预算年度的时间由现行的历年制改为跨年制,比如以每年5月1日至下一年的4月31日为一个预算年度。 该意见是有道理的,符合法治要求。至于实行跨年制的具体起止时间,则可以根据实际的情况和需要进一步研究酌定。

  2. 规范阐释

  鉴于历年制预算编制制度存在的问题,第44条规定,预算年度开始后,各级政府预算草案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本级政府可以先按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由于从预算草案到人代会批准之间有一个时间差,而这段时间政府的财政收支不能停止,所以要做这样的变通。在法治条件下,预算活动必须按照具有确实法律效力的预算文件进行,此条规定可以认为是改革前的权宜之计。

  (六)《预算法》第19-23条(关于预算的收支范围)

  1. 关联理论

  这五条是《预算法》第3章,对预算的收支范围作了界定。其中第19条规定,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预算收入包括:税收收入;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专项收入;其他收入。预算支出包括:经济建设支出;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支出;国家管理费用支出;国防支出;各项补贴支出;其他支出。明确界定预算收支的范围,能够充分发挥预算的积极作用,以兴其利除其弊。为了准确理解相关条文的含义,《预算法实施条例》特以专节对“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专项收入”、“经济建设支出”、“事业发展支出”、“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中央预算支出”、“地方预算支出”等用语作了明确的解释。

  2. 规范阐释

  通过国家现行的预算收支科目,可以进一步了解预算收支范围。国家预算收支科目由财政部统一制定。(1)一般预算收入科目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退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船舶吨税;屠宰税;筵席税;关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海域场地矿区使用费收入;专项收入;其他收入;一般预算调拨收入。(2)一般预算支出科目包括:基本建设支出;企业挖潜改造资金;地质勘探费;科技三项费用;流动资金;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农业综合开发支出;农林水利气象等部门的事业费;工业交通等部门的事业费;流通部门事业费;文体广播事业费;教育事业费;科学事业费;卫生经费;税务等部门的事业费;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社会保障补助支出;国防支出;行政管理费;外交外事支出;武装警察部队支出;公检法司支出;城市维护费;政策性补贴支出;对外援助支出;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海域开发建设和场地使用费支出;专项支出;其他支出;总预备费;一般预算调拨支出。另外还有基金预算收支科目和债务预算收支科目,此不赘述。#p#分页标题#e#

  预算收入划分为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预算支出划分为中央预算支出和地方预算支出。《预算法》第21条规定,中央预算与地方预算有关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划分、地方向中央上解收入、中央对地方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另外,依第23条规定,上级政府不得在预算之外调用下级政府预算的资金。下级政府不得挤占或者截留属于上级政府预算的资金。

  (七)《预算法》第25、26条(关于复式预算)

  1. 关联理论

  《预算法》第26条规定,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政府预算按照复式预算编制。复式预算的编制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制定。这条涉及预算的一般结构类型问题。预算的结构反映出国家财政活动的范围和规模,也反映了财政干预经济生活的不同形式和性质。

  一般而言,预算的结构类型分为单式预算(即政府的全部财政收支汇编于一个统一的预算表之中)、复式预算(即把预算年度内的全部财政收支,按收入来源和支出性质的不同,分别编制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预算,一为经常预算,一为资本预算)、绩效预算(即政府首先制订有关的事业发展计划和工程计划,再依据政府职能和施政计划制定执行计划的实施方案,并在成本效益分析的基础上,确定实施方案所需支出的费用来编制预算)、计划-项目-预算制(即依据国家确定的目标,着重对项目安排和运用进行定量分析而编制预算的制度安排)、零基预算(即要求各基层预算单位每年根据下达的计划重新编制预算,并要求提出尽可能多的方案,以供择优选择,上级主管部门对基层预算单位上报的方案进行审查和评估,提出意见供下级修正方案,基层单位根据最后选中的最优方案,结合上级提出的修改意见,编制详细的执行预算)。

  2. 规范阐释

  《预算法》选择了复式预算这一结构类型,相较于以前的单式预算,有了很大的进步。在实践中,复式预算没有按照通常的做法分为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社会保障基金预算等,而是分为经常性预算和建设性预算。有关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将在后面的立法建议中阐述。

  为了贯彻复式预算的编制要求,第25条规定,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应当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进行编制。《预算法实施条例》在此基础之上明确规定,各级政府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为: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中长期计划以及有关的财政经济政策;本级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和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预算收支范围;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上级政府对编制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和要求。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是:法律、法规;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本部门、本单位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八)《预算法》第27-37条(关于预算编制的原则、内容和程序)

  1. 关联理论

  这些条文涉及的理论是预算编制的原则。预算编制的原则是随着现代预算制度的产生而产生,并且随着社会经济和预算制度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历史上,美国联邦预算局长曾提出过预算的八大原则。 有学者指出,我国预算法应当确定预算的统一性原则、完整性原则、权威性原则、公开性原则和年度性原则。 还有学者认为,预算编制应该遵循六大原则要求:按照复式预算方法编制;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与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相适应;贯彻厉行节约、勤俭建国的方针;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妥善安排;按照规定设置预算周转金。 只有确定了预算编制所应遵循的原则,才能编制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并符合法治要求的预算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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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规范阐释

  《预算法》第27条规定,中央政府公共预算不列赤字;中央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通过举借国内和国外债务等方式筹措,但是借债应当有合理的规模和结构。第28条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这两条体现了预算平衡性原则。

  《预算法》第29条规定,各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相适应;按照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隐瞒、少列,也不得将上年的非正常收入作为编制预算收入的依据。第30条规定,各级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贯彻厉行节约、勤俭建国的方针;各级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在保证政府公共支出合理需要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各类预算支出。这两条体现了预算的真实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

  关于预算编制内容,第31-33条指出了在编制预算时应当特殊考虑的项目或安排,即: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扶助经济不发达的民族自治地方、革命老根据地、边远、贫困地区发展经济文化建设事业;按照本级政府预算支出额的1-3%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救灾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各级政府预算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置预算周转金。对此,《预算法实施条例》还有具体、补充的规定,可以对照起来学习。

  第35-37条规定了预算草案编制的程序。国务院,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政府,国务院财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财政部门,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财政部门等,都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要求下达指令、编制预算、报送汇总和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相关委员会初审。

  (九)《预算法》第43、45-47、49-52条(关于预算执行)

  1. 关联理论

  这几条涉及预算执行的问题。预算执行是指经法定程序批准的预算进入具体实施阶段,各级政府、各部门、各预算单位在组织实施本级权力机关批准的本级预算中筹措预算收入、拨付预算支出等的活动。 我国预算执行的主体包括各级政府、各级政府财政部门、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国家金库、各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只有法律规定有预算执行权的主体,才能依法执行预算。同时,不同的预算执行主体享有不同的权力,担负不同的职责。第43条规定,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

  2. 规范阐释

  第45条是对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的职责提出的要求,即它们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预算法实施条例》中也有相应的规定。我国目前预算收入的征收部门主要包括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和海关,各部门应该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认真做好预算收入的征收工作。同时,有收必然就有缴,于是第46条对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的职责也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第47条要求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明确规定财政部门在预算执行活动中的职责,对于搞好预算管理和实施工作有着重要的作用。为此,《预算法实施条例》规定财政部门在具体负责预算执行工作中,主要有如下几大任务和责任:研究落实财政税收政策的措施,支持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制定组织预算收入和管理预算支出的制度和办法;督促各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各预算缴款单位完成预算收入任务;根据年度支出预算和季度用款计划,合理调度、拨付预算资金,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单位管好用好预算资金,节减开支,提高效率;指导和监督各部门、各单位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按照规定使用预算资金;编报、汇总分期的预算收支执行数字,分析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并提出增收节支的建议;协调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国库和其他有关部门的业务工作。#p#分页标题#e#

  第49-52条及《预算法实施条例》的相应规定,对预算收入、支出的执行和管理以及预算预备费和预算周转金的动用、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预算收支的执行乃是预算活动的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