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第二款 除本解释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于商标驰名的事实,不适用民事诉讼证据的自认规则。
【解读】为防止当事人在驰名商标认定中“串通”造假,司法解释还规定,除本解释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于商标驰名的事实,不适用民事诉讼证据的自认规则。也就是说,对方当事人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可,并不免除原告的举证责任。
公布日期:2011-06-01施行日期:2011-06-01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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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1-06-01
施行日期 201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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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七条第二款 除本解释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于商标驰名的事实,不适用民事诉讼证据的自认规则。
【解读】为防止当事人在驰名商标认定中“串通”造假,司法解释还规定,除本解释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于商标驰名的事实,不适用民事诉讼证据的自认规则。也就是说,对方当事人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可,并不免除原告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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