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释义】 本条是关于招标人可以组织踏勘项目现场的规定。

  对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现场踏勘可以使投标人了解项目实施场地和周围环境情况,以获取有用的信息并据此做出关于投标策略和投标报价的决定,对投标业务成败关系极大。投标人在拿到招标文件后对项目实施现场进行勘察,还可以针对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和数据通过现场勘察进行详细的核对,询问招标人,以使投标文件更加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因此,本法规定,根据项目本身的具体情况,招标人可以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踏勘,即实地勘察。本法所规定的现场踏勘包括亲临现场勘测及市场调查两个方面。勘察人员可以由报价人员、负责项目实施的经理及投标单位领导决策人员组成。通过现场踏勘通常应达到以下目的:(1)掌握现场的自然地理条件包括气象、水文、地质等情况及这些因素对项目实施的影响;(2)了解现场所在地材料的供应品种及价格、供应渠道,设备的生产、销售情况;(3)了解现场所在地的空运、海运、河运、陆运等交通运输及运输工具买卖、租赁的价格等情况;(4)掌握当地的人工工资及附加费用等影响报价的情况;(5)现场的地形、管线设置情况,水、电供应情况,三通一平情况等等;(6)国际招标还应了解项目实施所在国的政治、经济现状及前景,有关法律、法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