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规定。

  ●立法背景

  返还原物请求权是物权保护的一项基本权利,物权保护立法对此都要规定。

  ●条文解读

  物权人的物被他人侵占,物权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使物复归于物权人事实上的支配。《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第134条第1款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中也规定了返还财产。对此项权利,外国有许多立法例,如德国民法典第985条规定了返还请求权:所有权人可以要求占有人返还其物。瑞士民法典第641条规定:物的所有人,在法律规范的限制范围内,对该物得自由处分。其有权请求物的扣留人返还该物并有权排除一切不当影响。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767条规定r所有权人之物上请求权:所有人对于元权占有或侵夺其所有物者,得请求返还之。第821条规定共有人请求权之行使:各共有人对于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为本于所有权之请求。但回复共有物之请求,仅得为共有人全体之利益为之。

  ●“相关规定

  《民法通则》第117条、第13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