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国防资产的国家所有权和属于国家所有的基础设施的规定。

  ●立法背景

  国防是国家生存和发展的安全保障,是维护国家安全统一,确保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重要保障。建立强大巩固的国防是中国现代化建设的战略任务。

  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都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对方便人民生活、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有重要意义,确保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的安全对于国民经济发展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意义重大。本条的规定对于提高基础设施的建设速度、使用效率和保障基础设施的安全等都有重要意义。

  ●条文解读

  本条第l款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规定国防资产的国家所有权对我国的国防建设有重大意义。国防法第37条第2款也规定,国防资产归国家所有。根据国防法第37条的规定,国家为武装力量建设、国防科研生产和其他国防建设直接投入的资金、划拨使用的土地等资源,以及由此形成的用于国防目的的武器装备和设备设施、物资器材、技术成果等属于国防资产。国防法第39条第l款规定,国家保护国防资产不受侵害,保障国防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

  本条第2款规定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依据本条的规定,并小是所有的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没施,都属于国家所有,而是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基础设施才属于国家所有。此处的基础设施也不仅仅只是包括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这几种,只要是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基础设施都被包括在本条之内。

  ●相关规定

  《电力法》第4条、第52条,《建筑法》第42条,《国防法》第3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