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请求权的规定。

  ●立法背景

  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状也是物权保护的一项基本方式,物权保护立法对此都要规定。

  ●条文解读

  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物权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可以请求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是民法通则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我国《民法通则》第117条第2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第134条第1款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对于恢复原状的请求权,嗣外民法多有规定。如瑞士民法典第707条规定了恢复原状请求权:为土地的耕作或居住及饮用水供给所必要的泉、井的水被枵染或被引走的,受害人可请求恢复原状。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782条规定了用水权之物上请求权:水源地或井之所有人,对于他人因工事杜绝、减少或污秽其水者,得请求损害赔偿。如其水为饮用,或利用土地所必要者,并得请求回复原状。但不能回复原状者,不在此限。

  ●相关规定

  《民法通则》第117条、第13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