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二:一四五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农民集体所有财产归属以及重大事项集体决定的规定。

  ●立法背景

  农民集体所有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是以社会主义的公有制为基础,其以土地为中心的主要生产资料为集体内的农民集体所有。无论是采用统或是分的经营方式,其生产资料都是由成员即劳动者直接占有和使用,经营目的也是直接为了全体成员的利益,经营成果也是为全体成员所享有。现实中.往往发生少数村干部擅自决定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大事的情况.群众对此反映十分强烈。为了维护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本条明确规定了农民集体财产的归属以及涉及须经集体成员决定的重大事项。

  ●条文解读

  一、关于集体财产归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特征就是集体财产集体所有、集体事务集体管理、集体利益集体分享。只有本集体的成员才能享有这些权利。.农村集体成员有两个特征:一是平等性,即不分加入集体时间长短,不分出生先后.不分贡献大小,不分有无财产投入等等.其成员资格都一律平等。二是地域性和身份性。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一般来说就是当地的村民,他们所生子女,自出生后自动取得该集体成员资格。此外.也有的成员是通过婚姻、收养关系或者移民迁入本集体而取得成员资格。农民只能在一个集体内享有成员权利,不能同时享有两个或者多个集体成员权利。

  二、重大事项须依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集体所有的特征就要求了民主管理集体事务,涉及集体成员重大利益的下列事项,必须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首先,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再由该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然后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承包方案。承包方案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原则上,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如果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按照本法第42条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土地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现实中,这部分费用一般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民集体,其中大部分费用分配给本集体成员、补偿受影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因为征收集体土地直接影响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这部分费用的使用和分配办法必须经集体成员通过村民会议等方式决定。

  (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实践中,很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都投资兴办企业,一方面实现共同致富,另一方面也解决了大量农业剩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集体出资的企业收益属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如果将该企业出让或者抵押的,也须经过本集体成员讨论决定,不能由该企业负责人或者本集体管理人擅自作主。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宅基地的使用方案等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相关规定

  《宪法》第17条,《土地管理法》第14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8条、第4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