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由谁来代表农民集体行使所有权的规定。

  ●立法背景

  根据我国广大农村集体所有权基本形式来规定相应的主体来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这与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是一致的,也使得党在农村的政策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进而保护和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

  ●条文解读

  关于谁来行使集体所有权,本条的规定分为三种情况:

  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这里的“村”是指行政村,即设市村民委员会的村,而非自然村。该行政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等集体财产,就由该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来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在许多农村没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该集体经济组织已不健全,难以履行集体所有土地的经营、管理等行使所有权任务的情况r,需要由行使自治权的村民委员会来代表行使集体所有权。

  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这里“分别属]: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主要是指该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在改革开放以前就分别属_f两个以上的生产队,现在其土地和其他集体财产仍然分别属于相当J:原生产队的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的农民集体所有。这里的“村民小组”是指行政村内的由村民组成的自治组织。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町以根据居住地区划分若干个村民小组。如果村内有集体经济组织的,就由村内的集体经济组织行使所有权;如果没有村内的集体经济组织,则由村民小组来行使。

  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这种情况包括:一是指改革开放以前,原来以人民公社为核算单位的土地,在公社改为乡镇以后仍然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二是在人民公社时期,公社一级掌握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仍然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上述两种情况下,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来行使所有权。

  还需要解释的是“行使所有权”的含义。一是,行使集体所有权的客体,不但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也包括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没施;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以及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二是,行使所有权的内容就是对集体所有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例如,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发包,分配宅基地等。三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和村民小组不是集体财产的所有人,只是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并且向所属集体负责,接受其监督。

  ●相关规定

  《民法通则》第74条,《土地管理法》第10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2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5条、第1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