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私有财产范围的规定。

  ●立法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私有财产日益增加,迫切要求切实保护他们通过辛勤劳动积累的合法财产。《宪法》第11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指出:“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促进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因此,依法保护私有合法财产,既是宪法的规定和党的主张,也是人民群众普遍愿望和迫切要求。完善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制度,首先要明确私有财产的范围。本条依据宪法的精神,参照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了:“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条文解读

  本条的含义主要有以下几项内容:

  一、所有权的主体——私人。这里的“私人”是对国家、集体相对应的物权主体,不但包括我国的公民,也包括在我国合法取得财产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不仅包括自然人,还包括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等非公有制企业。

  二、私有财产的范围。本条根据民法通则等规定,列举了收入、房屋等最常见、最重要的几类私有的不动产和动产。

  (一)收入。是指人们从事各种劳动获得的货币收入或者有价物。主要包括:1.工资。指定期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报酬等;2.从事智力创造和提供劳务所取得的物质权利,如稿费、专利转让费、讲课费、咨询费、演出费等;3.因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4.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所得;5.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所得;6.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所得;7.从事个体经营的劳动收入、从事承包土地所获得的收益等。

  (二)房屋。房屋是我国公民最主要、最基本的生活资料,包括依法购买的城镇住宅,也包括在农村宅基地上依法建造的住宅,也包括商铺、厂房等建筑物。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本法的规定,房屋仅指在土地上的建筑物部分,不包括其占有的土地,城镇房屋占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私人可以对房屋享有所有权,对该房屋占用的土地只能依法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宅基地使用权。

  (三)生活用品。是指用于生活方面的物品,包括家用电器、私人汽车、家具和其他用品。

  (四)生产工具和原材料。生产工具是指人们在进行生产活动时所使用的器具,如机器设备、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原材料是指生产产品所需的物质基础材料.如矿石、木材、钢铁等。生产工具和原材料是重要的生产资料,是生产所必需的基础物质。

  (五)除上述外,私人财产还包括其他的不动产和动产,如图书、个人收藏品、牲畜和家禽等。

  三、合法。这里必须强调的是,私人只能对其合法获得的财产才能享有所有权,换句话说,物权法和其他法律只保护私人的合法财产权,对贪污、侵占、抢夺、诈骗、盗窃、走私等方式非法获取的财产,不但法律不予保护,而且还要依法予以追缴。行为人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规定

  《宪法》第11条、第13条,《民法通则》第7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