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九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通风、采光和日照的规定。

  ●立法背景

  通风、采光和日照是衡量一个人居住质量的重要标准之一。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在现代都市.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问题之一。由于城市土地价值的提升,导致建筑物之间的距离比过去缩小,高层建筑进一步普及,这些变化使得建筑物之间通风、采光和日照的矛盾越来越多。因此,物权法有必要在民法通则规定的基础上,对通风、采光和日照的问题作进一步规定。

  ●条文解读

  有些国家在民法中规定建造建筑物的一些具体标准,例如意大利、瑞士和日本民法规定,不动产权利建造建筑物时,应与相邻建筑物保持适当的距离,并且限制其适当的高度,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和采光。意大利民法规定,相邻土地上的建筑物不是一体的,应保持不少于3米的距离。日本民法规定,土地权利人在冬至这一天应享有不少于4小时的日照时间。

  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很不平衡,所以在物权法中很难规定具体的标准。又由于以某个社会发展阶段,对建设工程标准的要求也有所不同,因此不宜在物权法中规定具体的标准。所以我国物权法第88条只是原则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2001年7月31日,建设部颁布《建筑采光设计标准》。2002年8月30日建设部专门就房屋建筑部分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02年3月1日建设部发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按照该规范规定,旧区改造住宅日照标准按照大寒日臼照不低于J小时执行。

  ●相关规定

  《民法通则》第8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