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八条 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共有物管理费用负担的规定。

  ●立法背景

  本法第96条规定了对共有物的管理,无论是对共有物的保存或者简易修缮等方面,都需要各共有人负担费用;本法第97条规定对共有物的重大修缮,对重大修缮所带来的费用,更是需要在共有人之问合理负担。因此,本条位列第96条和第97条之后,明确规定共有物的管理及重大修缮所引起的费用负担问题。

  ●条文解读

  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第一,对共有物的保存费用,即为保持共有物免于毁损、灭失,处于良好安全状态或使用状态而支付的费用。例如对共有的汽车在一年中支付的保险费、养路费、车船使用税、保养费、存放费等。

  第二,对共有物作简易修缮或者重大修缮所支出的费用,如修理共有的电视机所支付的修理费;装修共有的房屋所支付的费用。

  对共有物的其他负担,包括因为共有物对共有人以外的人造成损害,而向受害人支付的赔偿金等。如共有的房屋倒塌造成他人损害,而向受害人赔偿的医疗费、误工损失费等。

  在按份共有中,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

  在共同共有中,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原则上由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即由其他的共有财产,如共有的积蓄中支付。但是共同共有人另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我国婚姻法允许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可以把家庭财产部分约定为共同所有,部分约定为各自所有。例如甲乙二人为夫妻,双方在结婚之时约定婚后各自的工资收人为各自所有,奖金收人为共同共有。同时约定对家庭生活所必需的生活用品的购买实行AA制。婚后甲乙二人商定共买一辆汽车,约定双方各出资10万元,同时约定所购汽车为夫妻共同财产。在购买汽车后,在对汽车的费用支出问题上,如果甲乙二人有约定,则依约定行事。如甲乙二人约定对该车的所有管理费用支出也实行AA制,则依此约定。如果甲乙二人没有对该车的管理费用支出作出约定,则由二人共同负担,即从二人共有的奖金中支付该车的管理费用。

  ●相关规定

  《民法通则》第7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