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九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关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的规定。

  ●立法背景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是遗失物的处理原则,遗失物立法要对此规定。如,德国民法典第965条规定拾得人的通知义务:(1)拾得并占有遗失物者,应立即通知遗失人或所有人或其他有权受领的人。(2)拾得人不认识有权受领的人或不知其所在者,应立即将遗失物及有可能对查明有权受领人有关的重要的情事报告报告主管官署。遗失物的价值不超过10马克者,不需要报告。第967条规定交付义务:拾得人有权,并依主管官署的命令有义务将遗失物或其拍卖所得价金交付于主管官署。瑞士民法典第720条规定遗失物的招领及上交:(一)拾得遗失物的人应通知失主,如失主不明,应将遗失物交付警署或自行采取适宜的招领方法。(二)遗失物的价值明显超过lO法郎的,拾得人有将遗失物交付警署的义务。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55条规定:对旅客的遗失物品应设法归还原主。如旅客已经下车,应编制客运记录,注明品名、件数等移交车站。不能判明时,移交列车终点站。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803条规定:拾得遗失物者应通知其所有人。不知所有人,或所有人所在不明者,应为招领之揭示,或报告警署或自治机关,报告时,应将其物一并交存。第804条规定:遗失物经揭示后,所有人不于相当期间认领者,拾得人应报告警署或自治机关,并将其物交存。

  ●条文解读

  遗失物是非故意抛弃而丢失的物品。遗失物与废弃物不同,废弃物是故意抛弃之物。丢失遗失物的人,称遗失物丢失人。拾得遗失物,是发现并占有遗失物。拾得遗失物的人,称拾得人。

  拾得人拾得遗失物,知道遗失物所有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或者送交遗失物。

  拾得人拾得遗失物,不知道遗失物丢失人的,可以张贴招领告示,寻找遗失物丢失人。也可以将遗失物上缴公安机关或者有关单位。例如,学生将捡到的手套交学校。

  ●相关规定

  《民法通则》第79条,《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5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