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四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按份共有人份额不明时份额的确定原则的规定。

  ●立法背景

  关于按份共有人份额不明时份额的确定原则,很多国家和地区都有类似的立法例。《德国民法典》第742条规定:“在发生疑问时,应认为各共有人享有均等的份额。”《意大利民法典》第1101条规定:“推定共有人按均等份额享有共有财产。共有人根据各自享有的财产份额按比例享有利益,承担负担。”《瑞士民法典》第646条规定:“(1)一物按份额为数人所有,且该物外部又不能分割的,该所有人为共有人。(2)除另有约定外,共有人对该物的应有份额为均等。”《日本民法典》第250条规定:“各共有人的应有部分不明时,推定为均等。”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817条规定:“数人按其应有部分,对于一物有所有权者,为共有人。各共有人之应有部分不明者,推定其为均等。”《俄罗斯民法典》第245条中规定:“如果按份共有人的份额不能依照法律确定,而且共有人的协议也未作出规定,则所有共份额均等。”《阿尔及利亚民法典》第713条规定:“两人或数人对一项财产享有所有权而未划分各人的份额,他们为共有人,除有相反证据外,他们每人的份额被视为相等。”

  ●条文解读

  按份共有,是指数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按份共有的主体须为二人以上,称为共有人;客体须为物,称为共有物;共有人所享有的权利,为所有权。但此处的所有权不是数个,而是一个。即数个所有权人对一个物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

  所谓份额,在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中称作应有部分,在日本称作持分,即各共有人对其所有权在分量上应享有的比例。这个份额是抽象的,并不是指共有物具体的或实体的部分,它既不是对共有物在量上的划分,也不是就共有物划分使用部分。份额是对共有物的所有权在观念上的划分,只是确定各共有人行使权利的比例或者范围而已。各按份共有人有权依其应有份额,对共有物的全部行使权利。如两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每人的应有份额为二分之一.并非每人对这套房屋享有所有权.而是在这套房屋上只有一个所有权,每人对这套房屋都享有二分之一的所有权。又如A、B二人共有一头羊,二者的份额相等.不能说羊头和腿属于A,羊的其他部分属于B,只能是在羊的利用上,二者享有同等权利,或平均分配卖羊所得的价金。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有约定时,按照其约定确定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首先按照出资额确定按份共有人享有的份额,在不能确定出资额的情况下,推定为等额享有。这样规定是因为,按份共有依共有人意思而成立,共有人应有份额依共有人的约定而定;没有特别约定,但共有关系基于有偿行为而发生的,按其出资比例而确定。既然共有关系的成立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那么各共有人应有份额也应贯彻同样原则,即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应有份额时则依出资比例确定共有份额,在不能确定出资额的情况下,推定为等额享有,不仅易于操作,且能简化当事人之问的法律关系,符合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