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九条 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条文主旨

  本条旨在明确我国的自然资源使用制度。基于自然资源使用制度产生的,对土地、矿产、水等进行派他性利用的权利,在民事领域中可以成为用益物权。

  ●立法背景

  在当前的现实下,物权法规定自然资源使用既有必要性又有合理性。

  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水资源等自然资源的使用和收益问题本身就是现代物权法用益物权制度的重要课题,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地位曰益重要。在我国,权利人利用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已经成为社会经济生括中的重要内容,由此产生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已经成为社会财富的重要方面,受到广泛关注,物权法必须作出规定。

  土地等自然资源一方面是整个社会存续的共同物质基础,其利用具有社会性;另一方面又只能在具体的使用中实现价值,其使用具有排他性。由于存在社会性,即便是在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制度下,各国也都通过用益物权制度,使所有权人之外的权利人也可以就土地等自然资源进行使用并分享收益;由于存在排他性,自然资源的使用必须权属确定。我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主要归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物权法的所有权部分的规定已经为自然资源利用的社会性提供r基础;与此相适应,在已经建立的自然资源使用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通过用益物权将自然资源的使用确定F来,明确所有权人之外的权利人对自然资源资源利用的排他性,运用民事手段保护权利人合法取得的财产权利,既能保障自然资源物尽其用,又符合物权法体系划分的逻辑,顺理战章。

  ●条文解读

  本条规定的自然资源使用制度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的,并且是与有关法律规定一致的。理解该条一一要了解我国的自然资源使用制度,二要准确把握自然资源使用制度和用益物权制度的关系。

  (一)我国的自然资源使用制度

  我国的自然资源使用制度包括以作为原则的有偿使用为制度和作为该原则例外的无偿利用两个方面。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是指国家以自然资源所有者和管理者的双重身份,为实现所有者权益,保障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向使用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收取自然资源使用费的制度。对自然资源的无偿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发挥对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有益补充作用。

  之所以对于重要自然资源实施有偿使用制度,是因为:1.这是在自然资源领域落实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要求。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只有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才能使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在经济上更充分地得到实现,从而真正保障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在自然资源使用制度改革前,国家曾长期以行政手段无偿提供土地资源、水资源等自然资源给企业事业单位使用。本应归公有的大量资源收益留在使用者手中,国家缺乏调剂余缺力量,难以实现自然资源在社会化生产中的优化配置,自然资源的公有制在很大程度上被虚化。自然资源是巨大的社会财富,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其价值日益上升。只有收益归公有,才能充分体现自然资源的社会主义公有制。通过改革,推行自然资源的有偿使用制度,国家代表全体人民掌握j,自然资源的收益,就有了足够的财力进行宏观调控,组织社会生产。2.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才能充分发挥市场对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个包括生产资料市场、消费品市场以及资金、劳动力、自然资源等生产要素使用权市场的完整体系。重要自然资源作为基本的生产要素,其使用权不进入市场流通,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就不完善,难以充分发挥市场优化配置,公平竞争的作用。在过去的使用制度下,自然资源使用者既没有压力,也没有动力,多占少用,早占晚用,占优用劣、占而不用甚至乱占滥用,严重浪费了宝贵的自然资源。同时,占有资源较多且质量优越的企业,与占有较少、质量较差的企、世实际上处于不平等竞争的地位。通过有偿、能流动的自然资源使用制度,对资源作为生产要素交给市场调节,才能合理配置自然资源,实现最大的资源利用效益。

  自然资源使用制度改革后,有偿使用制度已经成为我国自然资源利用的主流,但是仍然存在无偿使用自然资源的例外情况,这主要是因为:一方面,通过划拨等方式无偿取得土地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情况仍然有存在的必要性。一些公益事业、公共建设仍然需要有相应的扶持。另一方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已有的使用水资源等自然资源的权益应当得到维护,避免增加农民负担。这也是促进农业和农村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以及构建和谐社会所必须的。

  (二)自然资源使用制度和用益物权制度的关系

  以有偿使用为基本原则,以无偿使用为例外和补充的白然资源使用制度与物权法用益物权制度既密切相关又各有不唰。

  自然资源使用制度与用益物权制度的共同点有:l自然资源使用制度与用益物权制度的基础是一致的。它们都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并且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2.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水资源等自然资源使用制度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物权法用益物权编中,对建设用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等用益物权的规定与已经颁布实施多年的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水法等法律中有关自然资源使用制度的规定是一致的。

  尽管有上述共同点,自然资源使用制度和用益物权制度仍然各自属于不同的法律部门,有各自独特的领域。自然资源使用制度属于经济法的范畴,与之直接相关的制度还有自然资源权属制度、用途管制制度等;用益物权制度属于民法范畴,除了与自然资源使用制度相关的权利,还有地役权这样独有的权利类型。自然资源使用制度和用益物权制度在各自的领域内,按照各自的内在规律发挥作用并且互相协调,才能全面调整相应的社会关系。

  ●相关规定

  对于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水资源等主要自然资源,我国已经建立起以有偿使用为原则,无偿利用为例外的自然资源使用制度。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水法等相关法律以及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中对此都已经有了明确规定,例如:土地管理法第2条规定了国有土地以有偿使用制度为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为例外;矿产资源法第5条规定了探矿权、采矿权以有偿取得为原则,依照国务院规定免缴费用的为例外;水法第7条规定了水资源以有偿使用制度为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无偿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为例外。无偿使用作为自然资源使用制度中的例外和补充,其适用范围和条件是受到严格限制的。例如土地管理法第46条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对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的转让的限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