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释义】本条是对个人独资企业承担债务责任的财产范围的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从其法律性质看,个人独资企业没有独立的财产,企业的财产由投资人依法享有所有权,与投资人的个人财产没有区别,也可以说就是投资人的个人财产。根据这种性质,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实质上是由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全部个人财产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形式上看,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将一部分财产作为个人投资投入个人独资企业,投入企业的财产主要用于生产经营,而且通常存放于企业中或者以企业的名义管理使用,这部分投入企业的财产,就构成了形式上的个人独资企业财产。相对于这部分财产,所有权属于投资人但没有投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就是投资人的其他个人财产。按照本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先以投入个人独资企业的那部分财产清偿企业债务,这部分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再以属于投资人个人所有的其他财产承担债务责任,直到清偿全部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