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释义】本条是对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违法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是我国现阶段一种重要的企业组织形式,这类市场主体在促进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方便群众生活、防止市场垄断、拓宽就业渠道和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都发挥着积极作用。个人独资企业作为非公有制经济企业还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宪法充分肯定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和作用,并对之采取鼓励和引导的政策,依法促进个人独资企业的健康发展。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个人独资企业非依法登记不得成立,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这就是说,依法登记是个人独资企业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形式条件,首先它表明登记后企业就得到了法律的承认;其次只有经过登记企业才可以开始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再次登记保证了企业的设立符合国家法律的统一要求;最后登记也有利于国家和社会对企业的监督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而营业执照则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给核准登记的企业颁发的从事符合规定范围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凭证,取得营业执照是企业成立的标志。企业成立后,随之就应该开业,着手开展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如果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也就是说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并不进行生产经营活动,那么这样的个人独资企业成立目的何在呢?因此,对于这种无正当理由的个人独资企业来讲,它就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

  由于多数个人独资企业规模较小,事务比较简单,所以法律对它的限制一般较少,因此设立起来比较简便,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就可以任意行事,国家仍然要对它进行必要的监督管理,这也是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所必需的。前面提到的那种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个人独资企业,就属于应该清理的范畴。对于有这种行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仅是本身没有继续存在必要的问题,而且国家也不允许其继续存在。根据本条的规定,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依法要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强行收回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并予以注销,依法取消其民事主体资格。需要指出的是,本条中“无正当理由”是一种原则性表述,至于何为正当理由,何为不正当理由,要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具体情况来认定,由于现实生活中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的情况十分复杂,而吊销营业执照又是一种最为严厉的行政处罚,所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非常慎重,要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了解掌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的真实原因,注意把握既不能允许随意破坏国家法律和制度严肃性的行为,也不能阻碍限制个人独资企业的健康发展,在实践中不断研究和总结,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不纵不枉,保护和规范并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