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本法。

  【释义】本条是对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本法的规定。

  一、外商独资企业是外资企业的一种,是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其资本由一个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比较,有很多相同之处,主要包括:1.都是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2.其投资人均为单一的投资人;3.都是以盈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是,二者也存在很多不同点,主要包括:1.外商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可以是一个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也可以为一个非中国公民,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2.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并且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或者产品全部出口或者大部分出口。设立外商独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设立外商独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方能持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相当宽松,设立程序较为简便,只要有合法的企业名称、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和必要的从业人员,企业登记机关就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予以登记。除非个人独资企业拟从事的业务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就不需要向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3.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与投资者的财产不可分,不能独立承担企业债务,其债务以投资人的个人财产来承担。因此,所有的个人独资企业均不具备法人资格。而根据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外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可以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外商独资企业作为外资企业的一种,也可以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二、外商独资企业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一个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一类是一个非中国公民(外国自然人或者无国籍人)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其中,一个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因其投资者不是自然人,当然不适用本法。而对于投资者为一个非中国公民的外商独资企业,虽其投资者为一个自然人,但其设立条件、设立程序、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以及一些经营规范与个人独资企业有很大的不同,并且我国已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其予以规范。因此,本条明确规定,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本法。关于这一问题,在立法过程中,曾有不同的意见,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在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独资企业法(草案)》议案的说明中指出,目前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有专门的法律进行调整,因此对于外商独资企业目前暂不能适用本法,草案对此也未作明确规定。本法的草案在征求各方面的意见的过程中,有的同志建议在本法中明确规定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本法。有的同志提出,对外商独资企业应实行国民待遇,不应适用特殊政策,建议将外商独资企业纳入本法调整。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中指出,许多常委委员和一些地方、部门提出,外国人在我国境内设立独资企业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目前我国对于外商投资设立企业已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外商独资企业可不适用本法。但是草案第二条规定的调整范围并没有排除外商独资企业,对此有必要在法律中加以明确。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