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本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释义】本条是对本法施行日期的规定。

  一、本法的施行日期。法律的施行日期即法律的生效日期,也就是一部法律产生法律效力的时间。我国法律对生效日期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规定法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即公布之日起即产生法律效力。二是,规定法律于某一具体时间起施行,这一具体时间为法律公布一段时间后的某一具体时间。三是,规定法律以另一部法律的施行为前提,在另一部法律颁布施行一段时间后,该法律开始施行。本法属于第二种情况,本法是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8月30日通过,同日国家主席江泽民发布第20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00年l月l日起施行。

  二、本法的施行日期作上述规定,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是,个人独资企业是法律规定的一种新的企业形式,虽在经济生活中大量存在,但是广大人民群众对其不是很了解,需要进行广泛宣传。个人独资企业最主要的特点是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范围包括私营企业中的独资企业和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这类市场主体已实际存在,并且数量很大。我国现有法律体系将这些性质相同的市场主体赋予不同的称谓,主要是从所有制性质的角度来划分的,这一划分不够科学。对这一类市场主体分别以不同的法律予以调整,也不够系统、统一。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要求,改变过去按所有制形式划分市场主体的方式,按照市场主体的责任形式和出资方式对其进行基本分类和规范,从这一目的出发,我国已先后制定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本法与上述两部法律将成为我国规范市场主体的基本法律规范。社会上可能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含义、性质、行为规范以及制定本法的意义不是很清楚,需要法制宣传部门、社会媒体加以宣传,使其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以有利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发展,有利于本法的贯彻执行。二是,个人独资企业虽然大量存在,但社会上很少使用这一称谓,也没有相应的法规、规章与之配套施行,因此,需要有关部门制定相关规范,例如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设立程序、名称、事务管理以及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收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以利于本法的贯彻实施。此外,对原有的私营企业中的独资企业以及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是否变更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及如何按照本法予以规范也应当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这需要一段时间深入细致地研究分析,征求各方面的意见,按照本法规定的原则,从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发展提供一个宽松的法律环境的目的出发来制定。

  三、本法不具有法律上的溯及力。法律的溯及力是指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即法律不仅适用于其施行后所发生的行为,而且适用于其施行前所发生的行为。任何一部法律都存在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我国的法律一般情况下不具有溯及力,也不在法律中对此作明确规定。如果某一法律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则会在法律中作出具体规定。本法对其是否具有溯及力未作规定,说明本法不具有溯及力。因此,如果投资人要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则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才能以个人独资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且其事务管理、解散清算及其他行为应当严格按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来进行。对依据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已经设立的私营企业中的独资企业和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如何按照本法进行规范,国务院可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对这一问题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