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调整信托关系,规范信托行为,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信托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对信托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是确立我国信托制度的基本法律规范。通过制定信托法,从我国的现实条件和实践经验出发,借鉴国际上通行的调整信托关系的法律规范,确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信托制度,对完善我国的民事商事法律制度,发挥信托在民事活动和经济活动中的作用,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信托法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活动和经济活动的实际需要,反映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我国的经济条件和经济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生产力水平迈上了一个大台阶,人民生活总体上达到了小康水平。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的社会财富大量增加,家庭和个人财产的积累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些为信托事业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社会经济基础。一是家庭和个人财产的增加,人们将闲置资金转化为投资的愿望日益增强,需要委托提供投资服务的专业机构代为管理和运用其财产。二是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了更有效地发挥其资产的使用效益,提高资产质量,也有必要委托他人进行运用和管理,以使其资产得到保值和增值。三是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基金,在其积累和管理过程中需要不断地增值,也有必要引入信托的方式进行管理和运用。四是随着社会的全面进步与精神文明程度的提高,社会公益事业不断扩大,用于特定目的的公益基金日趋增多,在大量的公益基金的管理上,信托是公益基金得到有效管理和运用的比较可靠的方式。信托作为“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一种特定的财产管理制度,能够适应经济条件和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后的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委托他人管理和运用其财产的需要,对合理管理和经营财产,促进社会投资,增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

  信托法对现实中的信托活动具有指导和规范的作用,有利于纠正已往不正确的做法,引导信托活动步入规范化的轨道。实行改革开放以后,从八十年代初在我国恢复信托活动以来,先后开办了许多金融信托机构,由于缺乏实践经验和相关的法律规范,在从事的信托活动中产生了各种各样的问题,许多业务名曰信托业务,实际上不是信托活动,不构成信托关系。有的甚至冒用信托,进行了一些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和经济秩序的违法活动,暴露出比较严重的问题。这些问题也说明与在我国尚未建立调整信托关系的基本规范有关。通过制定信托法,用法律的形式对信托关系以及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的规定,有利于纠正不规范的问题,维护信托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信托事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