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

  受托人应当每年定期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

  【释义】本条是对受托人保管有关记录、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出报告以及依法保密义务的规定。

  受托人接受委托,代人理财,基于信任关系处理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受信托法和信托文件的约束,享有法定和信托文件规定的权利,也承担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规定的义务。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其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的义务。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指有关信托的财产和物品的收支情况,有关信托的金钱方面的收付情况,处理信托事务的方式,交易对方的情况等等。完整是指与处理信托事务有关的全部合同、单据、凭证、帐户资料等。保存是指记录并装订成册,在计算机处理时应有专门存储方式。还应执行我国有关会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审计法规定的办法。

  本条第二款规定受托人应当每年定期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一是有时间要求,每年定期一次或多次报告;二是报告的内容,包括三种,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是指采取何种管理方式,如受托人自己管理运用或委托他人代理管理运用等。处分情况一般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比如对现金是进行了储蓄、投资实业、证券交易或购买了不动产,对非现金类的财产是进行了拍卖变卖、租赁、承包或进行了业务运营;收支情况是指与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有关的现金、非现金财物的收入、支出的明细和分类记录。报告可以是合并所有资料的总帐,也可以应委托人和受益人要求的分类分细目的帐簿、凭证和资料。报告的对象是委托人和受益人,也就是信托关系中的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信托法规定这样的报告义务,便于委托人和受益人对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进行监督检查,维护自己的法定权益,及时提出自己的意见,也便于分清责任。

  本条第三款规定受托人依法负有保密义务。保密的内容包括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信托关系因为是当事人间的财产委托关系,牵涉到私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也与相关人员有利害关系,为保证不因信托事务情况和资料的泄露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维护信托关系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托人应依法负保密义务,诸如委托人、受益人的姓名、职业、身份证件、帐户帐号、设立信托的情况、受益情况等,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等。保密应依法,在相关的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要求了解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及信托财产的情况时,应依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