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释义】本条是对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的原则以及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义务的规定。

  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应当按照信托文件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原则。受托人是基于委托人的高度信任而取得信托财产管理处分权的;受托人承诺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是信托成立的必要前提。信托成立后,受托人所作的为受益人利益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承诺,成为其约定的职责,受托人应当履行职责,也就是履行自己的承诺,忠实于信托目的,从受益人最大利益出发处理信托事务。这样才符合信托关系所依存的信任基础。可以说,受托人为受益人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的原则,是信托特性的体现,也是信托性质的基本要求。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受托人负有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信托财产的义务。受托人基于委托人信任取得信托财产管理处分权,与此种权利相对等,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仅以与处理自己事务同样的技能和注意是不够的,还应当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所谓诚实,就是忠诚老实,不弄虚作假,不搞欺诈;所谓信用,就是信守承诺,遵守约定;所谓谨慎,就是周到严谨,小心慎重;所谓有效,就是可见成效。受托人行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权,必须做到诚实、信用、谨慎和有效管理,必须恪尽职守地按照信托文件,积极实现信托目的。

  本条规定的受益人最大利益原则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信托财产的义务,是法定的原则和义务,受托人不得违反。如果违反上述原则和义务,受托人就要承担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对这种责任,当事人不能约定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