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受托人除依照本法规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受托人违反前款规定,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所得利益归入信托财产。

  【释义】本条是对禁止受托人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规定。

  受托人不论以何种名义和方式,都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这是一项重要的规则。对受托人作出这一限制,是受托人在信托关系中所处的地位所决定的。受托人拥有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权,而信托财产的收益应归属于受益人。如果受托人可以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利益,那么受托人在处理信托事务时就会优先考虑自己的利益,而不顾甚至损害受益人的利益。这样不免使信托失去了其应有的功能和意义。因此,受托人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行为,是应当禁止的。确立这项法定规则是十分必要的,是保护受益人利益的要求。禁止受托人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受托人不得以受托人的地位直接或间接地享有信托财产的收益;二是受托人不得以信托财产为自己的利益而进行交易;三是受托人不得因信托财产 交易而从交易对方获取自己的利益。

  受托人违反法律规定,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其所得利益归入信托财产。这就是违反这一禁止性规则的法律后果。受托人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的利益,属于是由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利益,将这些利益归入信托财产是合乎情理的。

  受托人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处理信托事务,都要付出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可以依法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取得报酬。受托人依法按照约定取得的报酬,是委托人同意给付受托人的一种补偿性利益,它与受托人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的利益是不同的,二者不应混淆。受托人依照法律规定取得报酬,不属于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不应受到禁止,而应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