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依照前条规定,信托财产的归属确定后,在该信托财产转移给权利归属人的过程中,信托视为存续,权利归属人视为受益人。

  【释义】本条是对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转移给权利归属人之前信托视为存续的规定。

  一、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转移给权利归属人之前,信托视为存续。信托终止,产生移转信托财产的效力。将信托财产移转给权利归属人,不论权利归属人是信托文件规定的人,还是受益人或者其继承人,还是委托人或者继承人,必须经历一定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受托人已丧失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权利,受益人丧失享受信托利益的权利。但是,在信托财产转移期间受托人与权利归属人之间的关系与信托关系存续期间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在本质上是相同的,体现在:(1)在信托财产转移期间和信托关系存续期间,受托人都仍事实上占有信托财产,并对信托财产负有善良保管的义务。(2)在信托财产转移期间,受托人负有移转信托财产于权利归属人的义务,在信托关系存续期间,受托人负有向受益人给付信托收益的义务。(3)在信托财产转移期间和信托关系存续期间,权利归属人和受益人均不直接占有信托财产。(4)在信托财产转移期间,权利归属人对受托人享有返还该信托财产的请求权,在信托关系存续期间,受益人对受托人享有给付信托财产收益的请求权。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移转期间,信托财产仍具有独立性,信托财产的归属确定后,在该信托财产转移给权利归属人的过程中,信托视为存续,权利归属人视为受益人。

  二、信托财产移转期间,受托人和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的权利和义务。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移转期间,信托视为存续,受托人必须妥善保管信托财产,办理信托事务清算和移交信托财产的有关活动,如收取信托财产的债权、清偿处理信托事务的债务、分配信托财产于权利归属人、制作清算报告等。权利归属人在信托财产移转期间,享有移转信托财产的请求权以及监督受托人进行清算和移交信托财产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