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本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释义】 本条是对本法施行日期的规定。

  本法于2002年8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3年3月1日起实施。本条旨在明确本法的生效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51条规定:“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法律的施行时间即生效时间,是法律效力的起点。一部法律何时开始生效,一般是由该法律的具体性质和实际需要决定的,我国实践中通常有三种做法:一是规定该法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具体时间根据宪法第80条及立法法第52条的有关规定,由国家主席发布主席令来确定;二是规定该法律公布后一定期限届至后开始生效,具体时间为期限届至之时;三是直接规定该法律的具体生效日期,此种表示方法最为普遍,本法就采用了这一方法。本条规定使本法从通过到施行有了6个月的时间间隔。这是因为:农村土地承包法事关我国农村基本经济制度,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各级国家机关特别是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需要必要的时间普及掌握本法,向群众广泛宣传本法,并依职责为本法的实施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人民群众也需要相应的时间了解学习本法。6个月的准备期有利于落实本法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本法实施后良好地发挥其社会效益。